(资料图片)
如今,各大网络游戏平台推出严格管控时间、要求实名注册、设置多重“人脸验证”关卡等多项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但在如此严格的“限游令”下,仍有不法分子在钻漏洞挣钱。近日,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6月25日《法治日报》》)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为此,一些游戏平台设置多重人脸验证关卡,对未成年用户采取游戏登录时间、游戏时长等限制,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其中的利益空间,通过买卖个人信息、出租游戏账号、利用“黑科技”通过人脸认证等操作,为未成年人沉迷游戏提供“便利”。
在本案中,陈某购买了大量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人脸动态视频在内的整套个人信息,将游戏账号注册信息进行替换后,出租给未成年人。在触发游戏平台“人脸识别验证”弹窗时,保存在手机里的视频就会自动出现在人脸识别中进行认证,也就是业内所称的“过脸”。“过脸”可以轻松解锁一些游戏平台的人脸识别程序,让防沉迷系统形同虚设,也让陈某在半年多时间内就获利14000余元。
然而,网游“过脸”属于不折不扣的违法侵权行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受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双重保护。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通过“过脸”规避国家规定网络游戏需实名认证的政策,干扰人脸识别认证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财产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此,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4万余元,以参加公益服务等形式修复受损公益,起到了惩戒和震慑作用。
事实上,这并非第一起类似案例。前不久,四川省高院发布《2022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全国首例关于绕过网络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措施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某网站商城经营者田某某、鲁某某因提供“人脸代过”“人脸续过”服务,销售“人脸实体手机”“人脸设备刷机包”,被腾讯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91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6.8%。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沉迷网游,通过“过脸”非法获利,扰乱了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网游“过脸”被处刑责,给社会上了一堂法治课,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同时,该案也警醒相关网游平台,进一步升级实名注册、人脸识别的风控功能,充分运用技术手段遏制“过脸”,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